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安全、通畅、整洁的公共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院长为学院安全工作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为学院安全工作管理人,学院办公室为学院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学校、学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部署,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面向全院公开通报安全检查结果。检查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仪器设备摆放情况和散热情况、用电(插线板)安全、消防标志情况、消防设施情况、观察窗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各楼电梯的维保和安全使用、高压气体钢瓶和液体钢瓶的移动、存放和固定。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实验动物尸体处理、空试剂瓶处理、有机废液处理、感染性废物处理、传染性废物处理、损伤性废物处理。
公共区域安全。消防通道(含逃生门)情况、大厅和门厅情况、杂物放置情况、易燃物品放置情况。
第四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督导,各实验室导师负责开展具体安全教育工作,并与学生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教育内容应纳入上述学院安全检查内容。
第五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资格准入制度,学生在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前禁止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日常安全值班制度,如实记录每天的门窗关闭情况、仪器设备工作情况、电源、水源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配合并支持学校和学院开展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果违反以上规定,除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院将暂停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和财务报销手续的办理。如引发安全事故,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xml:namespace>
生命科学学院
2015年1月14日
附件:生命科学学院安全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