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全院师生员工和公众健康,根据《南开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必须制定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实验操作程序、防护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组织相关实验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株)、样本有关的教学、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做好监督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如具有与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指导人员、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第六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所有废弃物必须装入黄色专用塑料垃圾袋,并交学院统一转运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九条 动物实验必须在具有《实验动物实验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相应防护和应急处置。
第十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饲养,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同时防止实验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处置必须遵守有关实验动物伦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必须遵守国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实验动物尸体必须首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放入指定冰箱,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按照《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如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生物安全事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根据《南开大学关于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