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1-03-17浏览次数:5535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规定: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按照通知的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只能用于抵扣当月个人所得税,不能跨月抵扣,同时只有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其他方式贷款利息及本金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税前扣除该利息费用的方式,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2000元,假如您每月有735元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费用,那么您税前扣除的费用=2000+735=2735元。

    为了方便我校教职员工,财务处管理科实行按年一次性收取还款凭证的方式,请各位老师将2010年3-12月份及2011年1-2月份的已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及本年还款计划书转交本单位财务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及个人具体情况收取),各单位财务人员汇总并填写完申报表(申报表为excel格式,包含工资号、姓名及2月份公积金贷款利息等信息),于2011年3月20日前转交财务处管理科,请相关公积金贷款人抓紧时间办理此手续。财务处管理科将根据各单位交来的汇总申报表办理抵扣手续。如果您不按时交来抵扣凭证,由于没有合法的抵扣凭证,财务处管理科将无法为您办理继续抵扣手续。

    对于今后新增贷款的人员,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于贷款还款第一个月25日之前,将加盖贷款银行收讫章的《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书》送交院系财务室,由院系财务人员统一转交财务处管理科,以此贷款利息数作为当年以后各期进行抵减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贷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时,必须于还款当月将加盖贷款银行收讫章的《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书》由院系财务人员转交财务处管理科,便于及时调整抵扣基数;提前还清贷款老师,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人员,由本单位财务人员转告财务处管理科停止抵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及时办理此两项手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从2011年起,请办理此项抵扣手续的个人于当年的3月20日之前办理以上手续,以后年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袁春亮   电话:23508722  EMAIL:yuanliang@nankai.edu.cn

 

                                                       南开大学财务处

                                                         20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