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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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南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有机废液、废试剂瓶、沾染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实验动物尸体、过期试剂和药品等。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预处理、贴签、存放和申报处理。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存储,划定专门区域放置,及时申报处理,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到各实验室进行收集,交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厂家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放,一经发现,相关运输和处理费用由责任实验室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有机废液要倒入专用塑料桶,塑料桶要张贴标签,注明楼名、房间号、废液成分名称,封严桶口,防止泄漏。不得将存在相互反应的废液倒入同一塑料桶,也不得将废液桶与有用试剂和蒸馏水混放。
第八条 废试剂瓶内不得有残余试剂,放入专用编织袋,扎紧袋口,平稳放置。
第九条 针管、枪头、玻璃碎片等损伤性废物须放入专用容器,以免发生扎伤或划伤。
第十条 沾染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须经高压灭菌消毒等预处理后,方可放入专用黄色垃圾袋。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尸体须放入专用冰箱,严禁将未按照实验动物伦理要求处死的实验动物放入冰箱。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及时清理过期试剂和药品,放入专用纸箱并注明名称、数量和性质。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防治
第十三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代替毒性强、危害大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和危害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树立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如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根据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