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孙越作者:发布时间:2023-11-13浏览次数:10

为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赔偿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听从仪器管理人员的指导,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未按规程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5、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

6、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证实,可免于赔偿

1、在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教学科研探索等原因或仪器使用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2、因仪器设备使用时间长、频率高或因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因公使用时,仪器设备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4、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丢失。

三、处理办法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发生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校、院相关部门,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

2、如仪器设备确实发生损坏、丢失,应遵循《南开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南发字〔2021〕73号)及时处理并确定赔偿标准,由各仪器分平台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由学院主管领导上报实验室设备处。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造成损失不大,可免于检讨。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损坏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5、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公共实验平台管理委员会